不管估值是1.4亿还是99亿 天津瓷房子背后的这个现象应警惕
中经文化产业:近日,天津“瓷房子”将被拍卖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估值是1.4亿元,还是99亿元?其实,中经小文的关注点并不仅限于此。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72号,原为近代外交家黄荣良的故居的这幢建筑,在2005年被列入天津市首批历史风貌建筑名单。给房子帖瓷是否违法?我国历史建筑为何频被破坏?这些现象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
曾与巴黎卢浮宫等顶级博物馆一同被美国赫芬顿邮报评为“全球十五大独特设计博物馆”的天津地标建筑“瓷房子”,将在2017年8月8日被拍卖,起拍价为1.4049亿元。
“瓷房子”是由一座百年法式老洋楼,由当地著名古玩收藏家张连志花费十余年使用4000多件古瓷器、400多件汉白玉石雕、40多吨水晶石与玛瑙,7亿多片古瓷片、13000多个古瓷盘和古瓷碗等建筑而成。
因为建设“瓷房子”资金链紧张,它的主人张连志用名下的公司贷款,欠下巨额债务 。
张连杰的助理黄小燕透露,张连杰对拍卖起拍价格有异议,称他委托的评估机构单是给房产的价格评估就有3.7个亿,如果包括古董,价格就是99个亿。
01
罗生门:“瓷房子”涉嫌破坏文物?
4层小洋房,外墙、房顶、窗棂、门楣,所有能看到的部分全被瓷片和瓷器覆盖。沿屋顶房脊有一条龙形雕塑,长逾百米蜿蜒而下,龙身亦全用瓷片裹成。
这座上百年的法式“瓷房子”,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新72号),因其主人的独特装饰,变成了当地一景。
但是,自诞生之日起,瓷房子就被质疑“破坏历史旧貌”、“装饰俗气”等。
帖瓷前
帖瓷后
据中经小文了解,“瓷房子”前身是近代外交家黄荣良的故居。2000年,张连志斥资3000万元从天津市工商局下属的某三产公司买下黄氏故居,从此便开始对这座老旧建筑装修“变身”。瓷房子的工作人员介绍,改建工作从2000年开始,持续到2010年。其中,瓷房子博物馆于2007年正式开馆迎客。
有媒体称,据公开资料显示,2005年8月31日,天津市政府批准首批323幢历史风貌建筑名单,瓷房子赫然在列,保护等级为“重点保护”。根据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瓷房子主人对瓷房子外貌进行装修改变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属于违法行为。
中经小文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瓷房子被列入天津市首批历史风貌建筑”这一说法有一定的的问题。
中经小文找到了三份不同的天津市首批历史风貌建筑名单,来源分别是维基百科、天津市政府为“ 保护和利用历史风貌建筑资源,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风貌整理”和个人新浪博客。(中经小文注:目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所属的“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网”正在进行系统改版维护,暂停服务。)
▲维基百科版
▲个人博客版
▲“风貌整理”网站版
对比了三份名单后,中经小文发现,同为“赤峰道72号”,但是在“风貌整理”和个人新浪博客的名单中均为空白,并没有标注出现用途(瓷房子)和原用途(黄荣良故居)。那么,被列为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到底是什么呢?是瓷房子,还是黄荣良故居?
如果保护的是黄荣良故居,那么,在2000年开始,瓷房子的帖瓷行为就已经开始,2005年才被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立法前的违法行为是否还要追究?瓷房子主人张连志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理鹏主张,瓷房子帖瓷早于被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所以,瓷房子帖瓷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如果保护的是瓷房子,那么,为何有媒体报道称:
天津市和平区文物所负责人在接受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新金融观察》采访时曾表示,瓷房子贴瓷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黄荣良故居的装修整改需要向有关部门申报,而瓷房子在装修前并未进行申报。但该负责人表示,文物所在管理上没有强制力,只能多次对其提出警告。
近年来,瓷房子为何可以作为天津市3A景区开门营业,接待游客?该文物所负责人说,3A景区的评定属于旅游局负责,博物馆的申报则属于民政局负责,“3个部门间信息不对等使其有机可乘”。
02
深追究:历史建筑为何频被拆改?
“瓷房子”事件,令人联想到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上海巨鹿路888号被违法拆除事件。
▲上海巨鹿路888号
作为受“铜牌保护”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在2015年被一个90后海归女孩以8380万元的价格买下后,竟然被业主私自拆除,在老洋房原址上,立起了一座金属混凝土结构的未完成建筑物。最终,此事件以对违法行为人王某罚款人民币3050万元,责令10个月内恢复建筑原状,对相关政府责任部门及10名责任人员问责而告终。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教授、上海近代城市与建筑研究专家刘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巨鹿路888号绝不是上海第一个被拆的优秀历史建筑,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他与他的团队在巨鹿路上调研发现,这条路上的很多保护建筑都有明显的改造印记。
不管是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还是上海的“优秀历史建筑”,都是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历史建筑”。但是,在风起云涌的造城运动中,很多历史建筑遭到破坏。有业内人士指出,历史建筑在保存过程中,由于人为造成的损失不计其数。历史建筑同其他历史文物一样,不可能再生产,也不可能再建造,一经破坏便无法挽回。
中经小文归纳了目前历史建筑频被破坏的原因。
第一,观念问题。这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片面的政绩观、民众尚未形成的保护观和目前存在的“边拆边建”的修缮观。
有学者指出,地方官员任期很短,要做出一番业绩并不是件简单的事。于是一些人开始通过房地产开发等方式快速积累政绩。即使一些官员有保护的想法,也难以保证在其卸任后获得可持续传承和保护。而这也直接导致很多地方城市规划出现宏观战略偏差。有调查发现,行政主导前提下,一些地方忽视了最重要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片面注重经济效益,没有为城市中的文化遗迹和历史建筑等预留出空间。
对于历史建筑,我国很多民众还没有形成保护意识。如巨鹿路888号业主的母亲王女士,她曾表示,在2015年2月购买这处产权时,也知道这是一栋优秀保护建筑,并承诺不擅自改动建筑外部立面、内部空间及其装饰。然而,在2016年10月准备装修时,却忽略了报备环节。由此可以看出,王女士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当淡薄。
此外,一些地方民众往往在历史建筑遭到拆除后才了解其文化价值。而以“维修”和“保护”为名的推倒和拆除背后,是不断重建和仿古。很多学者质疑,不惜投入巨资仿制知名古建筑,再造凤凰、重塑汴京的意义何在?
还有专家指出,一直以来,国内很多地方对待历史建筑修缮的态度是“修旧如新”,而非“修旧如旧”,每次整修都不是局部修缮而是整体重建,因而造成对古建筑的再次破坏。
第二,经济问题。资深古建筑研究专家冯冬青表示,现在历史建筑受到的最大威胁来自房地产开发商。一些开发商为了争取利润最大化,遇到老建筑往往会“先下手为强”,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拆除,许多老建筑常常在一夜之间变成一片废墟。
第三,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都受国家保护。然而不少地方落实并不到位。
此外,尽管在2008年我国已施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目前看来保护作用微乎其微,即便在“缓拆令”下也有开发商强拆历史建筑事件发生。
03
如何解: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对于历史建筑来说,我们应该有着最为起码的尊敬和致意。历史建筑往往就是属于一座城市不能够复制的历史印记,是属于“活的记忆”。在如何保存和保护历史建筑的过程中,我们又面临着很多困境。
保护历史建筑,贵在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上。在历史上留下的建筑,如果要真正落实保护措施的话,必须能够有法可依。目前,许多省市都出台了保护历史建筑的相关法规,如《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等。
此外,过去屡屡发生的历史建筑被毁坏事件,多多少少都暴露出部分治理者在思想意识和行动意志方面存在的短板。因此,还要转变地方政府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历史建筑的氛围,对于破坏者,必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要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防患于未然。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舟表示,最重要的是转变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政绩观;同时向民众普及相关的保护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历史建筑的氛围;还应注重通过政策设计和科学规划引导开发商将保护工作融入开发建设工程中;并从对历史建筑保护中,挖掘和开发其历史文化传承价值。
04
关于历史建筑 这些事儿要知道
●原来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大有不同?
有人问,历史建筑和我们平时说的文物建筑究竟有什么不同?还真是傻傻分不清楚呢!
文物建筑属于日常用语,不是文物保护法律层面上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文物建筑,实质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纪念建筑物等等。
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分属不同的保护范围,历史建筑的保护属于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中的一部分,文物建筑的保护属于文物保护中的一部分;历史建筑保护的主管部门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主,文物建筑保护的主管部门以文物行政部门为主。
●原来历史建筑也能入市交易?
像那些拥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历史建筑不应该由相关部门保护起来,供世人参观或研究吗?为什么还能在房地产市场交易?
历史建筑虽然属于文化保护、规划保护的范围,但从物权法上讲,属于个人私有的历史建筑产权人可以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
另一方面,文物建筑的交易则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是擅自拆除文物建筑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文物所有者可以处分文物、出售文物,但是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合法场所进行交易。
●原来自己买的房,不能随便拆?
买了房,自己拥有了产权,可不意味着就能为所欲为。
哪怕只是一套普通的商品房,想装修一下或是拆道非承重墙,一般都得向物业申请批准。
从物权法上讲,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地擅自拆除或改造,别说是优秀历史建筑,就是普通房屋,都将面临一系列问题。例如自己买的楼房属于住宅楼中的一户,如果未经许可擅自部分或全部拆除自己的房屋,将可能影响上下邻居甚至整栋楼居民的使用安全。
如果要拆除或改建历史建筑,因涉及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要求,所以不仅需要取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的同意,还需要取得文物保护部门的同意,有的地方城市还要求呈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业主随意拆除名下的历史建筑怎么办?
如果擅自拆除历史建筑,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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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经文化产业综合
编辑:张晶雪